轉發:常德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15-10-13 18:45
來源:
各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屬各相關單位:
為明確各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程序和職責,提高應急救援處置能力,經研究特制定《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現予印發,各單位要嚴格遵照執行。
常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5年9月30日
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應 急 預 案
目 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2組織體系及職責
2.1組織指揮體系
2.2應急預案體系
2.3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急領導機構及職責
2.4有關機構職責
3預警預防機制
3.1預警工作準備
3.2應急演練
3.3預警及級別
4應急響應
4.1事故報告
4.2分級響應
4.3響應程序
4.4新聞發布
4.5善后處理
5應急結束
5.1結束程序
5.2事故搶險調查與總結報告
5.3表彰獎勵與責任追究
6應急保障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6.2應急支援與保障
6.3技術儲備與保障
6.4宣傳培訓與演習
7附則
7.1名詞術語的說明
7.2預案管理與更新
7.3制定與解釋部門
7.4實施或生效時間
8附錄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進一步規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湖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范圍
1.3.1適用于我市建筑工程新建、擴建、改建活動中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3.2適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因工程質量原因發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對周邊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威脅或導致重大經濟損失的質量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則
1.4.1統一領導、明確職責
在市政府、市安委統一領導下,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負責,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根據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等級、類型和職責分工,明確專職人員,落實應急處置的責任。
1.4.2相互協調、快速反應
各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密切協作,保證質量安全事故信息及時報告、準確傳遞、快速處置。
1.4.3分工協作、屬地負責
地方人民政府是處置建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主體,承擔處置事故的首要責任。各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有組織地參與事故的處置活動。
2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組織指揮體系
常德市建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指揮體系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急領導機構、各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機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應急支持保障機構、施工和房屋產權及物業管理等單位應急救援機構等組成,并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等。
2.2 應急預案體系
常德市建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由本預案、地方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急預案以及施工、房屋產權和物業管理等單位應急預案及相關現場應急方案等組成。
2.3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急領導機構及職責
常德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設立建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急指揮部),其人員組成和主要職責如下:
指揮長: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局長
副指揮長: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分管副局長
成員: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安監科科長、建管科科長、工程科科長、設計科科長、市房管局產權處主任、市住房保障辦主任、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處主任及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執法監察支隊。
主要職責為:
(1)指導、協調和監督地方應急機構和應急預案的建立、完善;
(2)及時了解、掌握建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情況,根據需要向市政府、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住建廳)報告事故有關情況;
(3)指導、協調和參與建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置;
(4)組織開展事故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工作,為地方提供技術支持。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急指揮部下設應急辦公室,承辦指揮部的日常事務,主任由安監科科長兼任,辦公室成員由各成員單位指派。
應急辦公室主要職責為:受理事故報告,區分事故等級,傳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市政府、市安委指示,傳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急指揮部指令,聯絡行業各級應急機構和資源。
2.4相關機構職責
2.4.1各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機構的組建、職責應參照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指揮部的組成、職責,結合本地實際制定。
2.4.2建筑施工、房屋產權和物業管理等單位的應急組織與職責,由各企業、單位制訂,本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指導和督促。
2.4.3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指揮現場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按照相關預案,結合現場實際,會同有關專家制定完善現場搶險、救援、保障等現場應急方案并有效地實施;及時向上級應急機構報告事故發展及應急救援情況;在同級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領導下開展應急救援活動。
2.4.4現場救援所涉及的消防、醫療、交通、治安等支援,由各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請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協調。
3 預警預防機制
3.1預警工作準備
各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研究建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指導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區域內應急組織體系及應急隊伍,加強事故應急有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和監督檢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2應急演練
各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部署和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并組織演練,對救援器材、設備等應設專人進行維護。建筑施工項目部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的特點,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施工現場易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及時處理事故隱患。
3.3預警
各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各種突發事件進行研究分析,對可能造成建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應及時作出必要的預警。預警應當以可靠方式通知到相關應急機構及相關單位。
4應急響應
4.1事故報告
4.1.1 報告程序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施工、房屋產權或物業管理等單位應立即將事故情況如實向事故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2)各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接到建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后,立即報告同級政府和上一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生較大及以上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在特別緊急的情況下,企業及各級、各部門除根據管轄權限逐級上報外,可直接報至常德市人民政府。
4.1.2 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事故類別、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
(2)有關建設、施工等單位名稱、資質等級;
(3)事故報告的單位、簽發人及報告時間等;
(4)事態控制情況;
(5)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及處理的有關事宜;
(6)建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快報要求的相關內容。
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以下內容:
(7)有關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資質等級情況,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有關人員的姓名及執業資格;
(8)事故原因分析;
(9)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10)其他需要上報的有關事項。
各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急機構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急辦公室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急辦公室主任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急指揮部副指揮長或指揮長批準同意,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按照市政府、省住建廳相關要求執行。
4.1.3相關記錄
各級應急指揮小組應對組織、協調應急行動的情況做出詳細記錄。
4.2分級響應
按照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將建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級別分為I、Ⅱ、Ⅲ、Ⅳ級(響應分級標準見附件)。
實施I、Ⅱ級響應行動時,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迅速啟動本預案,并在市應急領導機構的組織協調下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實施Ⅲ級響應行動時,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迅速啟動本預案,督促、組織事發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當地區縣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實施Ⅳ級響應行動時,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啟動相關預案實施救援。
4.3響應程序
建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所在地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小組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認真開展工作。
(1)施工、房屋產權和物業管理等單位,在公安、消防、衛生等專業搶險力量和應急指揮工作組到達現場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進行必要的搶險救援,并全力協助開展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2)市級、縣(市、區)級應急指揮小組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趕赴現場,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指揮下開展搶險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及時將事故處理有關情況向當地政府和上級應急指揮小組報告。
(3)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急指揮小組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由局領導帶隊趕赴現場監督、協助當地政府研究處置對策,做好搶險救援工作,并組織專家協助事故調查,及時向市政府和省住建廳匯報有關情況。
4.4新聞發布
建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聞發布,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小組及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以確保信息正確、及時傳遞,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社會公布。
4.5善后處理
事故發生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小組要督促協調有關單位依法認真做好死、傷者家屬的安撫、賠償及其他善后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5應急結束
5.1結束程序
按照“誰啟動,誰結束”的原則,由有關應急機構決定應急結束,并通知相關單位和公眾。特殊情況下,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的部門決定應急結束。
5.2事故搶險調查與調查報告
5.2.1 質量安全事故調查應嚴格遵守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各項規定。
5.2.2事故調查報告中應包括下列內容
(1)發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況;
(2)調查中查明的事實;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據;
(4)處理過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價;
(5)事故結論;
(6)事故責任人及其處理;
(7)各種必要的附件;
(8)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
(9)經驗教訓和安全建議。
5.3表彰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處置質量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引發質量安全事故負有重要責任的單位和人員,以及在處置過程中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人員,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應急保障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確保應急期間的信息及時、準確、可靠地傳輸和有效實施指揮,依托現有的有線、無線通信系統,構成應急通訊保障系統。
6.2應急支援與保障
6.2.1應急隊伍保障
各區縣市應急指揮小組必須組織好三支應急救援基本力量,并及時更新和發布:
(1)工程設施搶險力量:對在建工程,由施工單位的人員組成,擔負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對已建成房屋和設施,由房屋產權、物業管理等單位的人員組成,協助開展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
(2)專家咨詢力量:由從事科研、勘察、設計、施工、質量監督、安全監督等工作的技術專家組成,負責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安全性鑒定,研究應急方案,提出相應對策和意見等;
(3)應急管理力量:由各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有關工作人員組成,擔負接收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應急指令,組織各有關單位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并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及信息交換。
6.2.2各區縣市應急指揮小組必須確保事故搶險、營救過程中的物資、資金的供給。
6.3技術儲備與保障
各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組織好本地區的搶險力量、專家咨詢力量和應急管理力量,應依靠本地骨干企業建立種類和專業齊全的常備救援搶險隊伍。各區縣市的常備救援搶險隊伍的名稱和人員數量應每年造冊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急辦公室備案。
6.4宣傳培訓與演練
6.4.1宣傳
各區縣市應急指揮小組要統一部署,有計劃、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建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理知識的宣傳,提高防范意識和應急反應能力。
6.4.2培訓
(1)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區縣市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培訓,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下級應急指揮機構有關工作人員的培訓;
(2)培訓工作要合理設置課程、分類指導、嚴格考核,保證培訓工作的質量;
(3)培訓工作要結合實際情況,采取定期與不定期多種組織方式。
6.4.3演練
各區縣市應急指揮小組應定期舉行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響應能力。
7附則
7.1名詞術語的說明
7.1.1 本預案中的建筑工程新建、改建和拆除活動是指:
(1)新建:是指從基礎開始建造的建設項目;按照國家規定也包括原有基礎很小,經擴大建設規模后,其新增固定資產價值超過原有固定資產價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進行總體設計的建設項目;遷移廠址的建設項目(不包括留在原廠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條件的建設項目。
(2)擴建:是指在原有基礎上加以擴充的項目;包括擴大原有產品生產能力、增加新的產品生產能力以及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產場所或工程的建設活動;對于建筑工程,擴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礎上加高加層(需要新建造基礎的工程屬于新建項目)。
(3)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設項目體量,在原有基礎上,為提高生產效率,改進產品質量,或改變產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變使用目的等,對原有工程進行改造的建設項目;裝修工程也屬改建;企業為了平衡生產能力,增加一些附屬、輔助車間或非生產性工程,也屬改建項目。
(4)拆除,是指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活動。
7.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管理與更新,并報市應急辦備案。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預案制定和調整本地區的應急預案。本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和人員發生重大變化,或在執行中發現存在重大缺陷時,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及時組織修訂。
7.3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制定并負責解釋。
7.4實施或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開始實施。
附錄
應急響應分級標準
按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級別原則上分為Ⅰ、Ⅱ、Ⅲ、Ⅳ級響應。
一、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Ⅰ級響應: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傷(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
(3)超出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
(4)跨省級行政區、跨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5)國務院領導同志認為需要國務院安委會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
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Ⅱ級響應: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
(2)超出市(地、州)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
(3)跨市、地級行政區的安全生產事故。
(4)省(區、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
三、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Ⅲ級響應: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產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較大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縣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發生跨縣級行政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一般事故時啟動Ⅳ級響應。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